私家车改网约车运营出险不赔偿

卡盟网 2017-03-30 浏览:4346次

  随着网络平台的搭建,网约车不断盛行,然而网约车上路难免“出事”,理赔时却遭遇了麻烦。上海、北京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接连上演。

   3月初,上海也对一起网约车保险理赔纠纷案进行了审判。2016年8月26日17时43分,李先生驾驶江苏牌照小轿车由北向东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北路庭安路路口,与案外人驾驶的车辆相撞。经浦东**支队认定,李先生因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外人无责。而就在事故发生10天前,涉案车辆在人保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含不计免赔。

  上述两起网约车理赔纠纷案争议的焦点均为被保险车辆出险时是否改变了使用性质?是否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网约车车主?

  在北京,法院经审理认定,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有关免责条款有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滴滴平台注册并将被保险车辆进行旅客运输的行为显著增加了被保险车辆的行驶风险,且原告未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故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被告不负有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保险法》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岳某某的诉讼请求。

  在上海地区的纠纷案中,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驾驶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伴随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原告在驾龄未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用非营运性质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的行为属商业险免赔范围,法院对被告不予赔付保险金的抗辩,予以采信。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家庭自用车辆的风险小,支付的保费低;营运车辆风险大,保费自然要高。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的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浦东法院准备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满足社会新需求;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